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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研中心
民办高校如何走出“营利与非营利”选择困境
关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讨论在中国由来已久。
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简称“新《民促法》”)正式实施,其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年颁布的《民法典》更是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而“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当前,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简称“营、非选择”)已成为摆在全国民办高校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进入分类管理、规范办学的新阶段。
一、各地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和管理的进展比较缓慢
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和管理是关乎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截至年12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已颁布落实新《民促法》的实施文件。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并未设置分类管理具体过渡期,而是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过渡期。目前,除辽宁、甘肃、天津、青海、广东、贵州、北京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其余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是部分省份过渡期已至,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基本没有进展。
例如,湖北和西藏于年9月1日结束过渡期,西藏没有民办高校,而湖北除年新建的湖北健康职业学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外,其余40余所存量高校分类登记尚无进展。
二是部分省份过渡期较长,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比较缓慢。
例如,江苏规定“原则上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年12月31日”,但实际上并无一所民办高校完成分类登记。安徽、河南、浙江、宁夏、广西、福建6个省份过渡期至年9月1日。河北、陕西、海南、山东、重庆、江西、吉林、四川、湖南、黑龙江10个省份过渡期至年9月1日;海南的过渡期,特殊情况可延至年9月1日。
三是部分省份不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慢中求稳。
例如,广东提出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方案以平稳有序推进存量学校分类管理。截至年2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上海的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取得阶段性进展。上海19所民办高校中有6所选择营利性,有1所完成工商部门登记。
四是部分省份对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规定延后于其他类型学校。
例如,上海规定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校外其他现有学校转设,年12月31日前完成民办高校转设。四川规定年9月1日前完成高校外其他学校转设,年8月31日前完成高校营利性转设。
可见,民办高校执行分类登记和管理制度的进展比较缓慢,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并未如预期明确“营、非选择”,这也导致有的民办高校甚至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但是无法按时更换。
二、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面临的主要困难(一)利益相关者众多且构成复杂
《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高校所(含独立学院所,成人民办高校1所),占全国高校数的28.1%;民办高校在校生.83万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21.36%,全国平均每5名大学生中就有1名在民办高校就读。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年,全国民办高校教职工共有46.23万人。民办高校营利或非营利分类管理政策对象就是上述这些高校,其利益相关者除了举办者,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等群体,涉及人数众多,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其中,举办者既是“营、非选择”的决策者,也是最重要的政策对象。
但中国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构成较为复杂,有关调查显示,30%属于个人办学,30%属于企业办学,10%属于国有民办,10%属于共同治理,其余20%属于股份制形式。不同举办者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国有民办型和共同治理型的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乐于选择“非营利性”而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和社会认同,而个人办学型等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既希望获得政府扶持,又希望得到一定的合理回报。
此外,截至年底,中国还有独立学院所,占民办高校总数的25%。独立学院的办学主体多元、合作模式多样、各地差异较大,情况也更加复杂,其转设进度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进程。
(二)分类管理的配套政策不完善
国家层面政策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年4月,国务院已经正式颁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于民办学校关联交易、集团化办学等各界关切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分类管理提供了重要遵循。但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治理结构、第三方评价等事项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拟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实施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办法》等文件仍未出台。
省级层面的实施细则仍原则性过强、操作性偏弱。虽然31个省级政府沿袭国家规定先后出台了地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但一些关键问题仍相对模糊、语焉不详,政策并不完备,举办者比较